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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驰名所需证据材料 |
| 发表时间:2008-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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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例如,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业排序情况、质量证明材料或者作为申请人的企业管理证明材料(要求:行业排序要明确,出具机关应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具有公信力、权威性的行业机构);有关该商标商品广告载体的知名度、媒体报道频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等;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例如,有关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官方档案(要求:主要包括申请商标在国内、港澳台地区、国外的注册情况);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例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要求:媒体方式、媒体名称以及在全国性电视媒体时段分布应明确;应有广告投入具体数额,包括各年度广告投入总数额以及全国性媒体与地方性媒体数额分配应齐全、明确,并应有相应的广告合同或协议书);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例如,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官方记录;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要求: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材料应齐全;上述指标数定、逻辑关系前后应保持一致);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以请求认定的商标必须满足以上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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