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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可以享有的特殊保护 |
| 发表时间:2008-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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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即前述两项)、第15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第16条(禁不住止滥用地理标志)、第31条(禁止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注册)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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