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各地政府驰名商标奖励政策 |
| 发表时间:2010-8-20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培育有竞争力的产业,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四、建立商标品牌培育发展激励机制。对我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获得上述两项以上奖励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累计奖励。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2006年,襄樊首次有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12月28日,襄樊市召开表彰大会,对获此荣誉的襄樊三五四二纺织总厂、湖北骆驼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各重奖50万元。与此同时,该市还拿出159万元,奖励获“湖北名牌产品”和“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7月8日,记者从鄂州市工商局获悉,最近鄂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意见》确立商标发展奖励制度: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政府奖励20万元,对拥有其他知名、著名商标的企业,政府奖励1—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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