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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标注册中商标优先权主要包含哪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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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在先”要件、“使用”要件、“有一定影响”要件和“善意”要件,满足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即不能成立先用权抗辩。“在先”要件要求在先使用人先于“注册申请之日”而非“核准注册之日”使用,否则将不利于鼓励商标及时申请注册,且使用人在湖北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核准注册之日后极有可能通过商标网等渠道已知晓该商标已被他人在先申请,若认可其在此间开始的使用成立在先使用,有违诚实信用。

1、在先

“在先”要件中“先于商标注册人的使用”的要求不应做僵化解释,否则将直接剥夺虽晚于商标注册人(或其前手)使用但却在注册申请之日前于不同地域善意使用其商标这一部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实践中当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于注册商标人初次使用之后注册申请日之前使用时不宜直接排除先用权条款的适用,而应考察二者是否于同一地域,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2、使用

“使用”要件要求在先使用须为国内使用、实际使用和合法使用。湖北商标注册应注意两点:其一,广告宣传而未有实际销售原则上不构成实际使用,但持续广泛的广告宣传和充分的客户订单足以认定实际使用。其二,仅商业经营行为违法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本身不违法(比如未获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时,在先使用人仍可主张先用权抗辩。“有一定影响”要件的设立具有必要性,这是由商标先用权规则维护既有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决定的。未达到“有一定影响”标准的未注册商标不应受到保护,否则将得出“凡劳动必有回报”或者“凡自由均受保护”的结论,前者不符合经验,后者不符合法理。

湖北商标注册中“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时点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认定标准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可综合持续使用时间、地域、广告宣传力度、销售额等因素判断,但不宜要求过高,地域上一般以某个乡镇大小的范围为下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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