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PNESS及图”商标授权系列案发表时间:2024-03-25 18:32 “SHARPNESS及图”商标授权系列案 【难点】因他人在先近似商标未能获得商标权 【攻克办法】通过撤销诉讼程序消除在先近似商标障碍 【涉及程序】注册申请、撤销诉讼、上诉、再审 【案情简介】 湖北玉立砂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玉立公司)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SHARPNESS及图”牌砂纸和砂带,其产品销售区域已辐射至东南亚市场并具有一定影响,但尚未在印度尼西亚注册该商标。我司经监测发现,上述“SHARPNESS及图”商标在印尼已被印尼人JOHNY BINTORO NJOTO(后简称约翰尼)注册。 基于在先印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我司经网络初步检索并与玉立公司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印尼人约翰尼于数年前曾与玉立公司就“SHARPNESS及图”产品进行商务询价,磋商未果后开始在当地销售自己生产的“SHARPNESS及图”牌砂带产品并具有一定规模。我司分析认为约翰尼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建议玉立公司采取“撤销诉讼+自己申请”的方式,若能够撤掉在先障碍,将更有利于玉立公司商标的审查通过率。玉立公司采纳我司建议,在印尼同时启动了自己申请“SHARPNESS及图”+对在先“SHARPNESS及图”商标提出撤销诉讼的方案。 玉立公司自己的“SHARPNESS及图”商标在提交申请后不久被约翰尼提出异议,我司进行了答辩,在答辩中对约翰尼的恶意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要求延后裁定,等待法院撤销诉讼的结果。 约翰尼注册的“SHARPNESS及图”在撤销诉讼审查期间,其迅速将该商标转让至印尼当地公司。我司对该印尼公司进行调查,发现约翰尼是该公司主要股东,我司分析转让行为是企图掩饰其注册申请的恶意。在诉讼中,我司对约翰尼的恶意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并举证,同时提交了玉立公司向东南亚尤其印尼出口“SHARPNESS及图”产品的相关单据、各国家注册申请的“SHARPNESS及图”商标注册证及该商标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以佐证玉立公司“SHARPNESS及图”商标在印尼乃至东南亚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事实。 2018年7月,印尼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对我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认为“SHARPNESS及图”商标为玉立公司所有并具有知名度;被告约翰尼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商标予以撤销;下级商业法院将裁定发给知识产权局,撤销被告约翰尼的商标注册。由于在先商标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玉立公司申请的“SHARPNESS及图”商标在印尼成功注册。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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